114年度司促字第3519號
江俊毅
一、債務人夏靜雯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伍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夏靜雯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江俊毅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