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5243號
債 權 人 博宸塑膠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李易璋
律師即廖耕毅之
遺產管理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聲請狀債權人公司之正確名稱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應更正為: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廖耕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