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5248號
債 權 人 天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晉瑋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謝榮全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因債權人為數人,且本於各
請求權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裁判費應分別計算繳納)(另繳費前請先注意,
本件債務人狀載住址業已遷出,現設籍臺中○○○○○○○○○,顯屬應依
公示送達為之,支付命令不得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