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5253號
債 權 人 合信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若安
陳俊任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
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請求將來
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
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之第1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
非同法第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
準用之明文,故
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
適用之餘地。
經查,債權人所請求自民國117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按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延滯金,該部分屬將來給付之請求,非得依支付命令所得聲請,對於未到期之債權因履行期尚未屆至,債權人自不得向債務人請求,此部分
核屬將來之給付,依
上開說明,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該部分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