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5255號
債 權 人 松山營造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方詮順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
陳報債權人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應於
聲請狀當事人欄載明。
㈢確認債權人為「松山營造有限公司」是否正確?(因與狀附聘任契約書之甲方「張添毓(所經營造建築有限公司 等」未合)。或提出資料釋明松山營造有限公司為聘任契約書之甲方。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