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5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255號
債  權  人  松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燕玲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方詮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應於聲請狀當事人欄載明。
    ㈢確認債權人為「松山營造有限公司」是否正確?(因與狀附聘任契約書之甲方「張添毓(所經營造建築有限公司 等」未合)。或提出資料釋明松山營造有限公司為聘任契約書之甲方。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