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5256號
債 權 人 允泰消防電機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博勝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其名稱相符之印文及釋明資料影本(如:公司登記事項卡) 。㈡確認債務人博勝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記載為「陳思正」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㈢陳報債務人博勝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