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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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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5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32號
債  權  人  奇輝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懋富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元澧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債務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金額「0000000元」及三張統一發票金額「00000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三張發票金額0000000元不符。)
    ㈣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