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532號
債 權 人 奇輝工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元澧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聲請狀債務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金額「0000000元」及三張統一發票金額「00000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三張發票金額0000000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