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5389號
債 權 人 王敏旭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張碧丹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王敏旭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
聲請狀尾蓋用印文(含公司與法定
代理人之簽章)。(查與狀附工程合約書承包商為旭欣設計有限公司不相符。)
㈡提出債務人張碧丹(臺中市○○區○○○○街000號14樓之1)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