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53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呂泓霖
債 務 人 郭綵翎
一、
債務人呂泓霖、郭綵翎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3,6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債務人呂泓霖於民國108年間至民國109年間邀同債務人郭綵翎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7萬9,764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債務人應於114年04月25日起按月還本付息,查債務人於114年08月12日辦理「只繳息暫緩還本」之寬緩措施,其緩繳期間雖暫免還本,但借款人仍須依約定日期按月自付借款之全額利息。
㈡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㈢
詎債務人呂泓霖自民國114年08月25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尚欠本金新臺幣3萬3,665元整及如附表
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郭綵翎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