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545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堯中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28,794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2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11,475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2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