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545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蔡宜恭
一、
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李金翰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4,502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暨短收違約金18元;並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李金翰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