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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55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509號
債  權  人  連仁杰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羅博特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利息部分請求少一「及」字。
    ㈡補正債務人委託機械設備、維修契約書影本或發票收據影本。
    ㈢確認訴訟費用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是否有誤?應為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