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5514號
債 權 人 呂東苗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祐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受僱契約書影本或勞保局薪資投保資料影本。
㈡提出Line截圖對話為何人?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積欠技師費158,300元、工地督導費70,300元之釋明資料。
㈣確認請求範圍為何? (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㈤請確認債權人究受僱何債務人進行技師業務?如債務人二公司均為僱用人亦請提出釋明文件。
㈥提出債務人祐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