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55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515號
債  權  人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代  理  人  吳若宇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耀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