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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55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55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坤技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坤技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戶役政資訊查詢結果所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劉旻杰已於民國114年4月7日死亡)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