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5658號
債 權 人 宮廷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銜隆股份有限公司、黃詩驊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條關於
專屬管轄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銜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設立登記址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債務人黃詩驊戶籍址設於新北市蘆洲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則債務人之公司登記址及
住所地均
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
管轄權。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公司登記址及住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