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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56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662號
債  權  人  周嘉瑜  



債  務  人  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少龍  
債  務  人  林宗慶  



一、債務人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林宗慶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經查,債權人提出票號PN0000000號支票背面影本所載背書人為「吳曉鈴」,與115年1月8日提出民事陳報狀所載債務人「吳曉玲」不相符,難認該部分之聲請有合法釋明,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吳曉玲連帶給付票款部分,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