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5664號
債 權 人 周嘉瑜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吳曉玲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債務人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債務人吳曉「鈴」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