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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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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56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664號
債  權  人  周嘉瑜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吳曉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債務人吳曉「鈴」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