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567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宗秦
張志昇即陳穗華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穗華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13,428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3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
遲延利息新臺幣8元、違約金新臺幣1元;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穗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