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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5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7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劉嘉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捌拾柒元⑵新臺幣玖仟柒佰參拾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劉嘉權前於民國94年1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18,887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劉嘉權前於民國95年5月29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元整,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9,730元,並自95年6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1、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2份、帳卡資料2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570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8,887元
劉嘉權
自民國95年1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002
新臺幣9,730元
劉嘉權
自民國95年6月29日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自95年6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