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57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高祐彬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壹仟伍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高祐彬前於民國111年07月21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74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531,563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5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1、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