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5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7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黃雪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陳黃雪娥於民國94年8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00000元整。1.其中100000元整,自民國095年0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年利率百分之18.25固定計付,於每月二十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二十一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二,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其中100000元整,自民國095年0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00000元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釋明文件:證物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5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0000元
陳黃雪娥
自民國95年03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001
新臺幣100000元
陳黃雪娥
自民國95年04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0000元
陳黃雪娥
無無
002
新臺幣100000元
陳黃雪娥
自民國95年05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