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59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宗傑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