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627號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
按督促程序,如應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經查,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廖樹貞現籍設於臺中○○○○○○○○,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
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
首揭規定,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