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64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方侯又
李曉華
一、
債務人方侯又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參拾伍萬零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方侯又之財產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曉華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