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737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傅柔綺即傅荻君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敘明
本件再次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性及原因理由為何?(查
系爭本票【
發票日為95年1月1日,到
期日為95年1月4日,票面金額新臺幣50萬元】一紙已於本院95年度票字第12652號裁定並業已確定。)
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為年息6%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未約定利率者,以年息5%計算利息。)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95年1月4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
按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
翌日起算。)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