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744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林建宏、林地、吳清泉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查報債務人吳清泉之實際
住居所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林建宏、林地、吳清泉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附表票號THA0000000之支票利息起算日為113年12月1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應自
退票日即提示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