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80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馮建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1)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2)新臺幣捌仟貳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