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932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許麗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即百分之十六)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十六)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