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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9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94號
債  權  人  周承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旭勝鞋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袁應明、周雯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債務人借款美金拾萬元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借據、票據)。
    ㈢提出民國112年2月8日之美元匯率32.3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銀行外匯牌告利率表),或逕以美金為單位請求。
    ㈣補正對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