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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張忠勝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伍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及
      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貳仟零貳拾伍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及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參仟玖佰玖拾陸元。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