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05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名締即黃名志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壹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黃名締即黃名志分別於:1、債務人黃名締即黃名志前於民國111年01月11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826,975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7.4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2、債務人黃名締即黃名志前於民國113年5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43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64,52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9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二)債務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1,256,975元,其餘部分詳如附表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
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
非是,依
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054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自民國113年12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其他 |
| | | | |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