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12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莊凱婷
債 務 人 陳瑀即迪諾魚工坊
陳蔚
一、㈠
債務人陳瑀即迪諾魚工坊、陳蔚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壹萬壹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
,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㈡債務人陳瑀即迪諾魚工坊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