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156號
債 權 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奕宏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
違約金新臺幣300,687元是否有誤?並列請求違約金計算式(應以成交金額百分之七為上限收取違約金)。
㈡確認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300,687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標的一、二請求金額新臺幣300,687+新臺幣300,687=新臺幣601,374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