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169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169號 債 權 人 陳雍晉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駿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陳瑛駿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陳瑛駿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本 起訴狀送達 翌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附註: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