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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277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27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羅仁謚即楊和蓉之 繼承人、羅惠文即楊和蓉之 繼承人、羅正賢即楊和蓉之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是否漏載主債務人「羅進國」? ㈡補正被繼承人楊和蓉之除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均勿省略)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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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