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395號
債 權 人 地表最潮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興聰安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究為「興聰安有限公司」或「新烏日町美食有限公司」?依駐店合約書影本所示公司名稱有興聰安有限公司、新烏日町美食有限公司,請釋明何以有二家不同公司名稱。如為不同之公司,請具狀更正
當事人欄及請求標的之聲明。
㈡陳報興聰安有限公司、新烏日町美食有限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各為何?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