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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3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95號
債  權  人  地表最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穎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興聰安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究為「興聰安有限公司」或「新烏日町美食有限公司」?依駐店合約書影本所示公司名稱有興聰安有限公司、新烏日町美食有限公司,請釋明何以有二家不同公司名稱。如為不同之公司,請具狀更正當事人欄及請求標的之聲明。
    ㈡陳報興聰安有限公司、新烏日町美食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各為何?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