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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4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468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莫瑀曦即莫邵𥤊之繼承人、莫瑀贒即莫邵𥤊之繼承人、莫瑀煖即莫邵𥤊之繼承人、張婕琳即莫邵𥤊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陳報債務人莫瑀曦、莫瑀贒、莫瑀煖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