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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470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470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鄭又瑄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查 本件債務人鄭又瑄現設籍之 住所已遷至苗栗縣苑裡鎮,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 管轄權,請臺端於繳費前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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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