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542號
債 權 人 鴻海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曾欣華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
本件正確之請求聲明為何?(包含:請求金額、利息起
迄日、請求利率為何?)
㈡釋明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並請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94,354元之計算式。
㈢確認債務人曾欣華之姓名是否有誤(欣或炘)?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住○○市○○區○○路000巷0號)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