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59號
債 權 人 薈萃管理委員會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蔡誌恭、蔡凱臣、楊富鈞、楊偉鈞、蔡玉華、周裕紘、范婉榆、林姵妤、蔡靜芬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65,877元之計算式。
㈡補債務人蔡誌恭、蔡凱臣、楊富鈞、楊偉鈞、蔡玉華、周裕紘、范婉榆、林姵妤、蔡靜芬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