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65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温沛晴
債 務 人 巨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君柔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陳君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參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陳君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