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65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温沛晴
上
債權人因與
債務人巨鮮有限公司、陳君柔間
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所為裁定
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
本件支付命令與
聲請狀所載,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
債權人聲請更正㈣
債務人陳君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為㈣債務人陳君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