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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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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6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65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温沛晴  

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巨鮮有限公司、陳君柔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與聲請狀所載,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債權人聲請更正㈣債務人陳君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為㈣債務人陳君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