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朱金英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肆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程嘉美邀同朱金英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64,444元、新臺幣232,961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
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朱金英未依約履行繳款,
迭經催討未果。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
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466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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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