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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7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37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廖翠琳即程順發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廖翠琳即程順發企業社」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證物專案協議書立約人廖翠琳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