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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7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40號
債  權  人  李進鎮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順光工程有限公司、陳秀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3年3月25日」(因請求聲明利息起算日與附表利息起算日不相符)。
    ㈡確認債權人姓名究為「李進鎮」或「李進鎭」,並提出身分證影本及與債權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