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792號
債 權 人 旺佶交通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洪啓元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於靠行
期間應付靠行費金額、借款金額、利息金額、代墊金額(燃料稅及
牌照稅)各為何?並提出各項收據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
本票、支票)
等。
㈢陳報對債務人請求113年9月、10月、11月及12月利息之依
據為何及計算式?並提出釋明資料。
㈣提出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依據(依
民法第207條規定利
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