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792號
債 權 人 旺佶交通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洪啓元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
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務人於靠行
期間應付靠行費金額、借款金額、利息金額、代墊金額(燃料稅及
牌照稅)各為何?並提出各項收據影本。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
本票、支票)等。㈢陳報對債務人請求113年9月、10月、11月及12月利息之依據為何及計算式?並提出釋明資料。㈣提出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依據(依
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該裁定於114年2月27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
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
釋明責任,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四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