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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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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7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92號
債  權  人  旺佶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娟  
債權聲請債務人洪啓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務人於靠行期間應付靠行費金額、借款金額、利息金額、代墊金額(燃料稅及牌照稅)各為何?並提出各項收據影本。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本票、支票)等。㈢陳報對債務人請求113年9月、10月、11月及12月利息之依據為何及計算式?並提出釋明資料。㈣提出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該裁定於114年2月27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四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