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793號
債 權 人 慶佶交通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洪啓元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於靠行
期間應付靠行費金額、借款金額、利息金額、代墊款(
牌照稅、燃料稅)金額各為何?並提出各項收據影本。
㈡提出對債務人請求113年9月~12月利息之依據為何?並列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㈢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依據為何?(依
民法第207條第一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