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92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戴安妤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伍佰參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